首页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