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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第五条 国家鼓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国际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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