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十六条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十六条 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需终止业务的,应提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公告注销。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