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持证机构应当在领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90日内开通业务。如因特殊理由不能如期开通,应经发证机关同意,否则按终止业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