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三条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申请成立专门机构开办视听节目的网络传播业务,由发起单位按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以企业形式经营此类业务的,获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后,应当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