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取得《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后,如果开办单位的名称、地址、网址、网站名、法定代表人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原发证单位申请换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