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九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