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依照信息产业部制定的工作制度和流程开展以下工作:

受理有关互联网电子邮件的举报;

协助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认定被举报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是否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并协助追查相关责任人;

协助国家有关机关追查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