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 第十三条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