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 第十一条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和栏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类别或者另设栏目提供服务。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