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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许可

第五条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 第六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 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第八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第九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地方新闻单位(含… 第十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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