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为中国公民的证明;
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的资质情况;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报告;
法人资格、场所、资金和股权结构等证明;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为中国公民的证明;
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的资质情况;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报告;
法人资格、场所、资金和股权结构等证明;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