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以及电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