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章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规范 第二十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规范 第二十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新闻信息内容管理责任制度。不得登载、发送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新闻信息;发现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