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不低于100万元的注册资金,其中申请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审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