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三十条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被引用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