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