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设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书;
章程;
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申请设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书;
章程;
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申请设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