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