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202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实施下列行为:

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或者虚构、篡改、删除网络交易实际成交价格记录,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其他价格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