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202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利用以下手段,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捏造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并散布;

捏造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并散布;

散布信息含有欺骗性用语或者误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

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商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告诫仍继续囤积;

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

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应急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应当合理制定价格,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

未提高商品价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