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域名服务的监督检查。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鼓励域名服务行业自律管理,鼓励公众监督域名服务。 第四章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