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域名服务 第三十六条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域名服务 第三十六条 提供域名解析服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具备相应的技术、服务和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能力,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依法记录并留存域名解析日志、维护日志和变更记录,保障解析服务质量和解析系统安全。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