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2015年) 第十四条 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201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违反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险物品内容的信息,或者故意为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违规危险物品信息提供服务的,依法给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等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