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2015年) 第十三条 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201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电信主管、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完善危险物品从业单位许可、登记备案、信息情况通报和信息发布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共同防范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