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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四、

第五章 附则

四、 房屋和设备设施

(一) 用于互联网医院运行的服务器不少于2套,数据库服务器与应用系统服务器需划分。存放服务器的机房应当具备双路供电或紧急发电设施。存储医疗数据的服务器不得存放在境外。 (二) 拥有至少2套开展互联网医院业务的音视频通讯系统(含必要的软件系统和硬件设备)。 (三) 具备高速率高可靠的网络接入,业务使用的网络带宽不低于10Mbps,且至少由两家宽带网络供应商提供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互联网医院接入互联网专线、虚拟专用网(VPN)… (四) 建立数据访问控制信息系统,确保系统稳定和服务全程留痕,并与实体医疗机构的HIS、PACS/RIS、LIS系统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 (五) 具备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诊断和远程心电诊断等功能。 (六) 信息系统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四)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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