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 护士条例(2008)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