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互联网医疗服务不良事件防范和处置流程,落实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措施,加强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内容审核管理,保证互联网医疗服务安全、有效、有序开展。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