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互联网医院的命名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

实体医疗机构独立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互联网医院”;

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合作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

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名称应当包括“申请设置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