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设立 第十条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设立 第十条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中审核同意的项目;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主办单位的基本项目; 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