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出版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制定全国互联网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

制定互联网出版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

制定全国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对互联网出版机构实行前置审批;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互联网出版内容实施监管,对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出版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者进行审核,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