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 第三章 互联网出版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互联网出版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互联网出版机构发现所登载或者发送的作品含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登载或者发送,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抄报新闻出版总署。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