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被引用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