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202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以下深度合成服务,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应当在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的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向公众提示深度合成情况:
智能对话、智能写作等模拟自然人进行文本的生成或者编辑服务;
合成人声、仿声等语音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
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人物图像、视频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
沉浸式拟真场景等生成或者编辑服务;
其他具有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信息内容功能的服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深度合成服务的,应当提供显著标识功能,并提示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可以进行显著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