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2022年) 第三章 数据和技术管理规范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2022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数据和技术管理规范 第十六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使用其服务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添加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标识,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保存日志信息。 被引用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第五条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