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0)送达当事人,告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格式见附件11),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