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 第五章 听证、约谈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听证、约谈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作出吊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3日内提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