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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201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经营条件与经营区域

第四条 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 第五条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六条 保险机构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 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下列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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