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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201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保险机构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应用软件、社交平台等途径销售保险产品的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限为3年。《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保监发〔2011〕5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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