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2020年) 第四章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202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 银保监会在有效防范市场风险的基础上,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落实审慎监管要求,推动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严… 第七十二条 银保监会统筹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制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关于保险机构的监管分工实施互联网保险业务日常监测与监管。 第七十三条 银保监会建设互联网保险监管相关信息系统,开展平台管理、数据信息报送、业务统计、监测分析、监管信息共享等工作,提高监管的及时性、有效性和针对性。 第七十四条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将自营网络平台、互联网保险产品、合作销售渠道等信息以及相关变更情况报送至互联网保险监管相关信息系统。 第七十五条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开展保险机构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十六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保险机构不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经营条件的,或存在经营异常、经营风险的,或因售后服务保障不到位等问题而引发投诉率较高的,可责令保险机构限… 第七十七条 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目录 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