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2020年) 第三章 特别业务规则 第二节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2020年) 第二节 第三章 特别业务规则 第二节 保险公司 第五十条 本节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互联网保险公司之外的保险公司。 第五十一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实行统一、垂直管理。 第五十二条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落地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相关财产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第五十三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可在上级机构授权范围内为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查勘理赔、批改保全、医疗协助、退保及投诉处理等属地化服务。保险公司应为分支机构开展属地化服务建立明确的… 第五十四条 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做好互联网与其他渠道融合和联动,充分发挥不同销售渠道优势,提升业务可获得性和服务便利性,做好经营环节、人员职责和… 第五十五条 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核算统计,应将通过直销、专业代理、经纪、兼业代理等销售渠道开展的互联网保险业务,计入该销售渠道的线上业务部分,并将各销售渠道线上业务部…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