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