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