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和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