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时间由经营者自行决定;但是,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时间限于国家法定节假日每日8时至21时。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