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IP地址分配机构同时是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应当如实记录和保存由其提供接入服务的使用自带IP地址的用户的IP地址信息,并自提供接入服务之日起5日内,填报IP地址备案信息,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