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二条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互联网、中国长城互联网等公益性互联网的网络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统一完成其申请、使用和分配的IP地址信息的报备。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