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2016年) 4.

4. 业务办理协同化

业务办理协同化是指以申请人的目标需求为导向,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地区通过系统、数据、人员相互协同的方式,实现政务服务业务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办理。重点关注以下几种业务:自然人与法人证照异地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多图联审、商事登记证照联合办理等跨部门协同办理,以及按照自然人和法人的需求程度,能并行办理的尽量并行办理。

跨部门业务办理协同化的要求:一个收发窗口、一张告知清单、一个流转平台。明确牵头部门与协办部门,牵头部门负责建立协同流程,制定申请材料清单,控制办理时限;协办部门相应调整工作流程配合业务协同办理。

跨区域业务办理协同化的要求:一套共享数据、一个受理标准。跨区域业务协同由共同的上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牵头协调,相关区域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和涉及的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共同配合,统一数据接口、受理标准和服务规范。

着眼信息惠民和信息惠企,围绕身份证异地办理、医保异地接续、跨区域市场准入协同、跨区域公平交易执法协同、跨区域消费维权合作等方面,健全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跨地区互认共享标准,推动跨地区业务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