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2016年) (5)

(5) 电子证照的共享互认

电子证照的共享基于电子证照目录,按部门、行政区划、证照类别、持证者等信息分类;建立电子证照共享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共享和校验,按授权查询、下载、比对和复用,防篡改、防伪造、可验证。

平台提供本区域证照共享管理、证照目录及元数据的查阅功能,提供证照服务注册和证照服务发布功能;同时预留并支持跨省电子证照查询、比对功能以及跨省电子证照的验证功能。通过区域内外的分级处理,解决应用过程中电子证照的互认互信问题。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建设实现跨地区证照共享和互认。

从制度层面,依托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探索电子证照在各地区的共享与使用,逐步推动全国范围内的互认。如关于电子营业执照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