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有规范的规章制度。